2013年1月22日(农历2012年12月11日),菲律宾南海仲裁案。
核心要点:
历史过程中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,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,受包括《公约》在内的国际法保护。
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、军事和执法活动排除在有关强制程序之外。
历史实践反映了中国独特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观念,如何以现代国际法的规则判断中方历史实践的有效性,不但需要客观中立的态度,高超的法律解释和技术适用,更需要懂得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仅有5名仲裁员,其中4位来自欧洲,1位来自非洲但长期居住在欧洲,没有一位来自亚洲、特别是了解古代东亚国际法秩序的仲裁员。这样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。事实上,从这些仲裁员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,他们非但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的历史实践,反而对中国的合法权益心存偏见,根本做不到客观公正。
历史过程中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,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,受包括《公约》在内的国际法保护。一个临时拼凑的仲裁庭自始对该案没有管辖权,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决,自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,不可能影响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。
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。这是中国作为《公约》缔约国行使国际法赋予权利的正当行为。